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4-07-10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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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培育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从林地、林木、林生态多维激发林业经济发展潜力,有效盘活森林资源。到2025年,集体林权制度更加完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稳步增加,林业经济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推进集体林科学高效经营,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森林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森林资源利用明显增效,农民林业收入持续增长,林业安全防线更加牢固,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

  1.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

  2.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以村民会议决定等形式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鼓励进城落户农民将承包林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对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的,承包方按规定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3.放活经营权。建立健全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再流转不设间隔期。完善产权交易规则,支持集体林地经营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制定林权登记操作规范,优化不动产登记系统,增加林地经营权等权利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确保林地范围和林地保有量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支持可利用灌木林地适度发展经济林。推广靖州县林下空间经营权确认、登记、流转、融资机制。推广溆浦县林地信托模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分散的林地经营权进行集中并统一流转。

  4.规范合同订立。集体林地的承包和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国家示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档案管理。

  (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5.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小农户联合开展生产,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引导农民采取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林地经营权转让或受让等方式组建家庭林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集体林场。支持成立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或林业企业。鼓励通过租金动态调整、入股保底分红、劳务用工优先等利益联结形式,引导农户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林业规模经营主体。重点发展林权变股权、农户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股份合作经营。

  6.推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参与集体林经营。鼓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开展联合经营,并探索林票制度。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7.实施收益权证制度。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

  8.加强纠纷调处。进一步完善集体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将纠纷调处纳入全省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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