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市集中采购机构:
为加强我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推进集中采购规范管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积极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采购人应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与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等集中采购工作相匹配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确保集中采购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采购人应加强集中采购的预算管理和需求管理。集中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在编制部门预算和采购需求时,应将集中采购项目单列,无法分离或特殊需求高于采购需求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的项目应严格审查,并将审查资料存档备查。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需求标准统一、数量规格明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各级采购人应积极报名并与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优先参加批量集中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小额零星采购,需要多次重复采购,且单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具体采购活动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人原则上不得以预算级次、行政管理关系为由拒绝参加省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不得以预算金额为由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单独实施集中采购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集中采购机构。
(五)集中采购项目存在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以单独实施采购,并在公开邀请供应商公告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单独实施的理由。
以单个采购项目采购的,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域限制,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确无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由地区政府指定的机构,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法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规程,充分发挥集采职能,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也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二)集中采购机构每年应定期开展集中采购目录内相关品目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活动,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采购活动实施前应做好需求调查,广泛征集、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相关专家意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划分采购包,制定采购方案,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充分竞争。拟定的采购方案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应明确采购包和采购具体需求,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告征集采购人,征集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集未达到预定效果应停止实施或修改采购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实施。
批量集中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或询价方式,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定价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约定集中采购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
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通知报名参加的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授权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协助处理与供应商的合同纠纷。
(四)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零星货物采购,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确定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征集人,由其实施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按照相关要求,自主选择框架协议采购结果;同一品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框架协议的,采购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加入。
(五)采购人有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无法满足的特殊需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单独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拟定采购方案,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并公告单独实施的理由,不得以采购人的预算级次、行政管理关系为由拒绝集中采购。
(六)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三、财政部门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督促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认真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集中采购机构按照采购需求标准,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构建公平竞争机制。
(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三)财政部门应完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定期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公布结果,重要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拒绝验货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集中采购工作、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行政运行降本增效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确保集中采购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管理。采购人应加强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衔接,主动沟通采购需求,建议完善实施方案,积极参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组织。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集中采购工作部署,完善内控制度,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组织好采购活动。加强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协调处理履约相关问题,确保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活动规范、优质、高效推进。
(四)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州财政局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情况,省财政厅将市州集中采购工作纳入市州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予以考核。
(五)完善系统。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电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功能,为采购人提供电子化集中采购服务,不得向采购人、入围供应商收取费用。
财政部门应加快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并公开政府采购电子监管数据规范,将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和电子卖场纳入电子监管范围。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9日